新娘蜜月消失 彩禮全額返還
經人介紹相識五天即登記結婚,婚后半個月新娘便消失無蹤,新郎一怒之下將新娘告上法庭,訴請離婚并返還彩禮。9月17日,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特殊的離婚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:準予原告金某與被告王某離婚,被告王某應返還彩禮23000元。 2010年3月28日,在云南打工的原告金某經媒人介紹與云南省景洪市女青年王某相識。金某按照女方要求支付了23000元禮金后,王某隨金某從云南回到新干。4月2日,雙方在相識后的第五天即領取了結婚證。4月16日,金某帶著新婚的妻子到縣城購買生活用品。誰知剛到縣城,王某便給金某留下了一條告別的短信,稱到外地打工去了,從此音訊全無。金某多方尋找未果,遂訴至法院,請求判決離婚,同時請求判令王某返還彩禮23000元。 一審法院認為,原、被告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結婚,婚后共同生活時間短,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,原告提出離婚,符合有關法律規定,依法應予準許。關于涉案的禮金是否符合法定的返還條件,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〉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十條的規定,其立法的本意所指“共同生活”是兩個人在經濟上互相扶養、生活上互相照顧、精神上互相撫慰,為了共同的生活和發展而進行的各種活動,要進行這些活動必須經過一段時間。本案中原、被告并沒有實質意義上的真正的共同生活,因此其收受的彩禮應予以返還。